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經費管理辦法
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秘書處編制
二○一○年二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54 -
第二章 項目申請和立項 --------------------------- 55 -
第三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 55 -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審批 --------------------------- 58 -
第五章 預算執行 --------------------------------- 60 -
第六章 合作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 ------------------- 62 -
第七章 監督檢查 --------------------------------- 63 -
第八章 附 則 ------------------------------------ 65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議》,規范和加強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費(以下簡稱:聯盟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盟經費來源于國撥科研經費、聯盟成員自籌經費,行業或企業委托研發經費,捐贈資金和成果的部分技術轉移收益。
(一)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有關規定的監督。
(二) 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愿,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 行業或企業委托研發經費和通過聯盟共性技術轉化獲得的成果轉化收益,按協議約定分配。
(四) 聯盟成員自籌經費,由聯盟秘書處統一管理,合理分配。
第三條 聯盟經費由聯盟秘書處所在法人單位設立專用賬戶或科目進行管理,由聯盟秘書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聯盟經費的組織實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合理配置、專款專用”的原則,緊密圍繞建設創新性玉米產業戰略聯盟的總體目標和《聯盟協議》的重點任務與要求,以提高我國玉米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為中心,充分利用聯盟科技資源平臺,促進我國玉米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國家玉米產業競爭力。
第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體系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理事會確認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并報理事會審查。
第六條 聯盟秘書處建立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數據庫。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單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發成果及知識產權管理情況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
在不違反國家對外合作政策與對外合作協議及承諾,以及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聯盟秘書處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對非保密信息予以公開,接受聯盟成員單位的監督。
第二章 項目申請和立項
第七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重大科技項目規劃及產業需求,由秘書處征集項目建議,經由專家技術委員會論證、理事會同意后,由聯盟秘書處組織向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推薦。(以下簡稱“國家支持專項”)
第八條 聯盟和外部企業的委托研發或聯盟成員間委托合作項目,由聯盟以擇優或招標形式確定合作方。(以下稱“聯盟合作項目”)
第九條 社會捐贈、資助項目。由聯盟理事會討論交聯盟秘書處執行。
第三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條 國家支持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國家支持專項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其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和其它費用。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者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測、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技術引進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用于引進必要的國外先進適用技術經費。
(六)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示范推廣、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合作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勞務費: 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成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聘請海外專家來華進行合作研發、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講學等支出的勞務性費用。支付給海外專家的勞務費標準應當與國內同等水平人員的標準相一致。
(十一)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咨詢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實施及其管理相關的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600元-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元-500元/人天的執行標準。會期超過兩天的,超出期間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300元-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元-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60元-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元-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二)管理費: 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對使用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項目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圍繞關鍵技術引進優秀人才,且無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費用。專項經費嚴格控制其他費用支出,加強審核和監督。確有需要的,原則上采用后補助的方式資助,按照預算調整的有關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合作項目由合作雙方共同約定,并按協議約定分配。
第十二條 聯盟秘書處對國家支持立項項目按1%比例進行核定管理費,對聯盟成員合作項目按2%比例進行核定管理費。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聯盟編制項目預算通知后,應當組織本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預算,并按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編制完畢后報送聯盟秘書處,由秘書處統一管理和上報有關部門。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根據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合理要求,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要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外方投入經費來源的,需提供出資證明及其它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其它貨幣資金等。外方投入經費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貨幣資金,以及設備、人員、技術等非貨幣資金投入不列入來源預算,但應在來源預算說明中予以明確,包括外方各種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與合作研發成果、知識產權分享的關系。
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自籌經費和外方投入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明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編制項目預算時,聯盟秘書處應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產權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應當提供合作協議約定的共同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五條 聯盟秘書處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財務管理專家、同行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和評估,并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對于項目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評。
第十六條 聯盟秘書處按照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理事會批復后,向項目申請單位下達項目立項批復和預算批復,并抄送項目推薦部門。項目預算應當納入科研項目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重大項目應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聯盟秘書處下達的項目預算及項目立項批復后,即為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聯盟秘書處根據項目立項批復和預算批復,與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和項目預算書。項目任務合同書和項目預算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項目預算總額預算調整,應由聯盟秘書處統一審核,報理事會批準執行。
項目總預算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者減少項目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后,按程序報理事會批準。
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者超過10%(含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持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含10%)且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后,按程序報理事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自籌經費以及外方投入經費分別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研究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聯盟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報送聯盟秘書處,由秘書處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聯盟秘書處,由秘書處上報理事會,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具體辦法待定)。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聯盟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聯盟秘書處可以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合作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二十九條 聯盟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項目任務合同書中,應當明確約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承擔項目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方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并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聯盟秘書處備案。
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中屬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項目任務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的以外,依照《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具體規定依照科技部發布的《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科發外字[2006]479號)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聯盟秘書處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聯盟秘書處會同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聯盟秘書處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財務驗收后才可進行項目驗收。
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聯盟及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政紀律、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聯盟秘書處,按聯盟理事會制定的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待定)。國家資助項目,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聯盟秘書處應當結合財政審計和財務驗收,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虛假信息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聯盟對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九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聯盟秘書處可以報理事會終止項目執行;對于承擔國家項目的經費管理秘書處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聯盟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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